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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08-03 03:26:03 聯合報 大陸新聞中心/綜合報導
新華網引述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報導,新修訂的「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」於8月1日起施行,新條例延長「台灣居民登陸證」有效期至5年,便利台灣船舶在福建沿海停泊。
新條例規定,台灣船舶到達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後,船舶上台灣居民需上岸的,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「台灣居民登陸證」;持有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」者,經登記後,不再辦理「台灣居民登陸證」。
報指出,新條例放寬了「台灣居民登陸證」的使用期限,將舊條例中規定的逐航次申請辦證,調整為5年有效,並可多次登記,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,不得超過台灣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。
條例還規定,台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後,應及時提交船舶證書、船員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件,說明來停靠原因及泊港時間,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監護和管理;出境前,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提出申請,並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。
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司令部副參謀長林傳燦表示,福建省目前有台灣船舶停泊點35個,分布在福州、泉州、漳州等沿海地區,新條例延長「台灣居民證」有效期,目的是簡化辦證簽證手續,規範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,進一步加強閩台合作交流。
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334/1095365-台船停泊福建-登陸證延長至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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